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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1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南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与南县泰安五小车辆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南县泰安五小车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1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南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南县。法定代表人郑剑,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南县泰安五小车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县。法定代表人黄立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南县泰安五小车辆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调查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清荣审判员  彭朝红审判员  聂 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