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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李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李善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刑初950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李善,男,1986年3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福清市。2009年7月3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1月2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至2016年8月27日;2017年3月1日因吸毒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8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李善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彧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李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9日晚,吸毒人员吕某经电话联系向被告人王李善购买约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双方谈妥价格后,吸毒人员吕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被告人王李善支付毒资人民币150元,被告人王李善于当晚将重约0.5克的甲基苯丙胺送至福清市水南汽车站附近,交给吸毒人员吕某。2017年3月1日,被告人王李善在福清市龙山街道瑞亭村竹溪路25号被福清市公安局民警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李善违反禁毒法规,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李善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李善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李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9日晚,吸毒人员吕某经电话联系向被告人王李善购买约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双方谈妥价格后,吸毒人员吕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被告人王李善支付毒资人民币150元,被告人王李善于当晚将重约0.5克的甲基苯丙胺送至福清市水南汽车站附近,交给吸毒人员吕某。2017年3月1日,被告人王李善在福清市龙山街道瑞亭村竹溪路25号被福清市公安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李善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吕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通话清单、福清市公安局宏路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福清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和尿检照片,现场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指认照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福清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王李善的前科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王李善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李善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5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李善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李善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李善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李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李善的刑期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李善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薛武明人民陪审员  高美珠人民陪审员  王述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鑫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