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4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继武与王艳、王昶斌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武,王艳,王昶斌,山东在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4436号原告:王继武,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淑峰,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被告:王艳,女,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王昶斌,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山东在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开发区临沂北路与秦皇岛路交汇处凌海大酒店西边裙楼四楼401-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91TT7U。法定��表人:王昶斌,总经理。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山东天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武诉被告王艳、被告王昶斌、被告山东在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5元,减半收取316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法乐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