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3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臧漫红与周娜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漫红,周娜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3049号原告:臧漫红,女,1954年2月12日生,汉族,天津市天钢集团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东区(未出庭)。法定代理人:臧某(原告之妹),1957年8月23日生,汉族,天津外贸畜产公司土产集贤公司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周娜,女,1981年9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原告臧漫红与被告周娜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臧漫红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漫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臧漫红负担。审 判 长 李红梅审 判 员 李武波人民陪审员 王 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晓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