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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3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臧漫红与周娜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漫红,周娜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3049号原告:臧漫红,女,1954年2月12日生,汉族,天津市天钢集团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东区(未出庭)。法定代理人:臧某(原告之妹),1957年8月23日生,汉族,天津外贸畜产公司土产集贤公司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周娜,女,1981年9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原告臧漫红与被告周娜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臧漫红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漫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臧漫红负担。审 判 长  李红梅审 判 员  李武波人民陪审员  王 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晓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