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3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134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1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1日2时40分,被告人刘某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番禺区雅居乐御湖路灏湖居门口的时候摩托车车头与路灯杆相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经检验,被告人刘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2.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经交警部门核定:被告人刘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已赔偿被害单位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人民币40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穗司鉴17010490500840号《检验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谅解书》,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已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400元,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根据法定刑幅度、法定及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文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静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