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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圣和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1019号移送执行人:本院交通庭。被执行人:福建圣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尼葛路2766号。组织机构代码:56168727-9.法定代表人:李日明,经理。洪宝景、刘少波与福建圣和物流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民初42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37712.5元,由福建圣和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因福建圣和物流有限公司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交通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福建圣和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洪宝景、刘少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81民初427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1309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1309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10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祖军审 判 员  叶祖泉代理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清湖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