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支行诉海燕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支行,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17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支行,住郑州市金水区未来大道69号。被执行人海燕,女,回族,1974年9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支行诉海燕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81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海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支行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17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尧审判员 李安永审判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