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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3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小丽与卢番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小丽,卢番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3218号原告:林小丽,女,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柳英,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卢番淮,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主要负责人:耿捷,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丁娟,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恩增,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林小丽与被告卢番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林小丽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小丽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小丽撤诉。案件受理费4666元,减半收取2333元,由林小丽负担。审 判 长  刘 芳人民陪审员  王述赓人民陪审员  余葵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 虹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