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执5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曾志伟、许志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志伟,许志鸿,陈芙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02执5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志伟,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许志鸿,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陈芙蓉,女,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曾志伟与被执行人许志鸿、陈芙蓉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的债权为借款8万元及利息、代垫案件受理费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查无房产、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仅数百元。本院已冻结其银行存款(额度),被执行人许志鸿名下有闽E×××××号小汽车一辆,本院依法在登记机关予以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未果。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按报告财产令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清标代理审判员 姚建平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施伟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