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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7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美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美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7121号原告: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华鼎公馆1幢101室。委托代理人:贾鹏飞、吴丽爱,永康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美英,女,194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告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美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方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曼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