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刑更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商敬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商敬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刑更1149号罪犯商敬强,男,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鸡西市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高刑初字第20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商敬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商敬强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1日作出(2015)保刑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商敬强在2015年10月20日至2017年1月15日服刑期间,获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该犯未缴纳罚金人民币2万元。另查明,该犯于2009年11月9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0年2月15日刑满释放。系累犯。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考核情况统计表、裁判文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商敬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9月2日起至2020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皓审判员 段超审判员 钱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