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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8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秀琴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琴,北京中标世纪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8312号申请执行人:王秀琴,女,195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北京中标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海运仓3号303室。法定代表人:李东东,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王秀琴与被执行人北京中标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京0102民初5015号民事判决书,于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北京中标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北京中标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北京中标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登记于王秀琴名下。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树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天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