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蓝海舰申请执行熊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海舰,熊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514号申请执行人:蓝海舰被执行人:熊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02民初1004号法律文书,依法受理蓝海舰申请执行熊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股权进行网络查控以及对被执行人财产住所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小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