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9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东莞市锦丰纸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顺兴隆纸品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锦丰纸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顺兴隆纸品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张建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9577号申请人:东莞市锦丰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犀牛陂村象山工业园公凹一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6841338X2。法定代表人:黄焕新。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榕坤,广东同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顺兴隆纸品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莲塘工业区B区**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662696799Q。法定代表人:张建文。被申请人:张建文,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东县人,住广东省揭东县。申请人东莞市锦丰纸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顺兴隆纸品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张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莞市锦丰纸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顺兴隆纸品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张建文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相应数额的信誉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锦丰纸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顺兴隆纸品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张建文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瑟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占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