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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向小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367号被执行人向小杰,曾用名“向亚东”,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经开刑初字第0012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结、扣划被执行人向小杰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 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继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