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3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王艳蓉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蓉,正言文化传媒(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974号申请执行人王艳蓉,女,1991年4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正言文化传媒(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西里38号38-14幢6层609。法定代表人刘建辉,经理。本院在执行王艳蓉与正言文化传媒(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正言文化传媒(北京)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正言文化传媒(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正言文化传媒(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艳蓉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正言文化传媒(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驰审判员 曹学昱审判员 林 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志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