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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2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陈俏林与陈明、武林江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俏林,陈明,武林江,潘晋瑜,陈淑雯,张健,温力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22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俏林,女,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文,山西联合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太原市,身份证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林江,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阳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敏,山西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晋瑜,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古交市汇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淑雯,女,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太原市阳曲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健,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力军,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太原市。上诉人陈俏林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105民初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俏林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俏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俏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80元,减半收取12040元。由上诉人陈俏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宏亮审判员  刘 光审判员  王林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