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81民初2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乐平市盛龙化工有限公司与刘红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平市盛龙化工有限公司,刘红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81民初2753号原告乐平市盛龙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江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775856226Q。被告刘红英,女,1968年4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平市盛龙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红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平市盛龙化工有限公司于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刘红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乐平市盛龙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平市盛龙化工有限公司撤销对被告刘红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乐平市盛龙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彭梦琳人民陪审员 汪政协人民陪审员 李风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钱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