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大连农垦北大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大连万诚海产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农垦北大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大连万诚海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3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垦北大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丛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志亭,系辽宁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知渊,系辽宁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万诚海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立春。申请执行人大连农垦北大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万诚海产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庄民初字第069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欠款14629844.11元,代理费225084.84元,违约金4909973元,诉讼费148020元,执行费87306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2日冻结被执行人股权,并禁止其变更、注销。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宣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闫长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