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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胡玉才与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才,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2171号原告:胡玉才,男,汉族,1954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乡建强村特8号。法定代表人:杨洪。原告胡玉才诉被告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7年8月22日,原告胡玉才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玉才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才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玉才负担(已准予免交)。审判员  林静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