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执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正阳县人民法院与訾化亮、袁丁、刘红伟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阳县人民法院,訾化亮,袁丁,刘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248号申请执行人:正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訾化亮,男,1982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被执行人:袁丁,男,198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被执行人:刘红伟,男,1983年5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本院在执行正阳县人民法院与訾化亮、袁丁、刘红伟没收财产一案,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袁丁名下所有的丰田凯美瑞黑色小轿车一辆。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祯审判员 史学金审判员 邹庆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汉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