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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3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冯高远与詹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高远,詹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3458号原告:冯高远,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詹辉,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冯高远与被告詹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0月20日,被告詹辉向原告冯高远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冯高远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后被告詹辉未返还原告冯高远借款本息,致本案纠纷发生。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詹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冯高远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元,由被告詹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灵敏人民陪审员  孙良明人民陪审员  项蔓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赵丽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