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王**,栖霞市公安局,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1837号原告:孙**,男,196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瑛,栖霞市翠屏第三法律诉讼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公司经理。被告:王**,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栖霞市公安局翠屏派出所民警。被告:栖霞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战**,局长。被告:杨**,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原告孙**与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王**、栖霞市公安局、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孙**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撤诉。案件受理费87.28元,由原告孙**承担。审判员 吴庆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春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