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7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永康市悦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胡伟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悦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胡伟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7240号原告:永康市悦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金山西路249号第一层。法定代表人:李明凤。委托代理人:杨福学,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伟伟,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悦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伟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康市悦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悦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康市悦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悦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吴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