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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3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冯杰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冯杰,北京杰诚雅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32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6层。负责人马琳,行长。被执行人冯杰,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北京杰诚雅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7号北5-34。法定代表人冯杰。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冯杰、北京杰诚雅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8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杰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99905.89元,以及截止至2016年12月2日的积欠利息40800元、罚息和复利共计288912.21元,并按照《综合授信合同》的有关约定支付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上述本息实际清偿之日为止的罚息和复利;被执行人冯杰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律师费10806元;被执行人北京杰诚雅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冯杰的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两名执行人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106元。本院在执行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冯杰、北京杰诚雅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冯杰、北京杰诚雅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已将两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两名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龙审判员  罗 涛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