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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一鸣与莫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一鸣,莫文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3民初1335号原告:陈一鸣,男。被告:莫文涛,男。原告陈一鸣与被告莫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陈一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一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陈一鸣负担。审 判 员  夏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江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