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一鸣与莫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一鸣,莫文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3民初1335号原告:陈一鸣,男。被告:莫文涛,男。原告陈一鸣与被告莫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陈一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一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陈一鸣负担。审 判 员 夏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江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