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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执6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宜宾市瀛洲商贸有限公司与宜宾市南溪区行知幼儿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市瀛洲商贸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行知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646-4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市瀛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长江国际古街上善水城C20-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0623602987。法定代表人:彭蓉,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行知幼儿园,住所地:南溪古街A-6幢。组织机构代码:30945373-7。法定代表人:邓胜刚:职务:校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503民初8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宜宾市瀛洲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宜宾市南溪区行知幼儿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宜宾市南溪区行知幼儿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宜宾市瀛洲商贸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升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