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7民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昌吉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与吕茂良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吉天润热力有限公司,吕茂良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7民初1948号原告:昌吉天润热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吉木萨尔县北庭南路。法定代表人:毛建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盛荣,系新疆明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茂良,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祥,住吉木萨尔县。原告昌吉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吕茂良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昌吉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以被告及时履行缴纳取暖费义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吉天润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刚{文书日期}书记员 张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