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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高锋、周大华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高锋,周大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高锋,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周大华,又名周中华,男,196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再审申请人刘高锋因与被申请人周大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1722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刘高锋申请再审称:其已将被申请人应得的劳务费用8800元全部支付给被申请人周大华。因此,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现要求撤销(2017)豫1722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原审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刘高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高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毕小强审 判 员  张玉林代理审判员  张新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凌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