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高锋、周大华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高锋,周大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高锋,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周大华,又名周中华,男,196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再审申请人刘高锋因与被申请人周大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1722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刘高锋申请再审称:其已将被申请人应得的劳务费用8800元全部支付给被申请人周大华。因此,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现要求撤销(2017)豫1722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原审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刘高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高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毕小强审 判 员 张玉林代理审判员 张新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凌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