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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30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肖某与河北天地行管道有限公司、刘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河北天地行管道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850号原告:肖某,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新华区。被告:河北天地行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村回族自治县希望新区。法定代表人:胡殿刚,负责人。被告:刘某某,男,1952年5月8日出生,回族,现住孟村县。肖某与河北天地行管道有限公司、刘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肖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肖军负担。审判员  刘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