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30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肖某与河北天地行管道有限公司、刘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河北天地行管道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850号原告:肖某,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新华区。被告:河北天地行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村回族自治县希望新区。法定代表人:胡殿刚,负责人。被告:刘某某,男,1952年5月8日出生,回族,现住孟村县。肖某与河北天地行管道有限公司、刘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肖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肖军负担。审判员 刘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