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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4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晓雪、吴少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雪,吴少卿,张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4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晓雪,女,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吴少卿,女,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张连平,男,196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3民初37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3日依法经司法网络拍卖被执行人吴少卿、张连平共同共有的坐落于遂昌县妙高街道腾龙小区26幢2单元603室房屋。买受人郑苏一(公民身份号码:)以3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吴少卿、张连平共同共有的坐落于遂昌县妙高街道腾龙小区26幢2单元603室房屋的所有权(房产证号:遂房权证妙字第××号、��××号)和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遂政国用(2014)第021**号]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郑苏一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郑苏一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法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应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