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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执恢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唐令攀、庞蕾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令攀,庞蕾,罗少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恢138号申请执行人:唐令攀,男被执行人:庞蕾,女被执行人:罗少年,男申请执行人唐令攀与被执行人庞蕾、罗少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玉区法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庞蕾、罗少年已支付了13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唐令攀,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余下不足清偿的债务及利息的追偿,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玉区法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 梅审判员 宁福松审判员 唐伟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盛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