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执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钱志坤、王代华、焦安军、焦倩与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志坤,王代华,焦安军,焦倩,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916号申请执行人:钱志坤,男,194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王代华,女,195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焦安军,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焦倩,女,200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XX,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钱志坤、王代华、焦安军、焦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民终11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赔偿款35558.58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563元。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中,经本院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现本院已经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且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协有财产后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光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文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