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331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杨某某、高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杨某某,高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31执26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68年5月20日生,云南省楚雄市人,住云南省楚雄市。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3年2月12日生,云南省禄丰县人,住云南省禄丰县金山镇。被执行人:高某某,女,1967年12月10日生,云南省禄丰县人,住云南省禄丰县碧城镇被执行人:何某某,男,1965年6月8日生,云南省禄丰县人,住云南省禄丰县金山镇。本院在执行李某与杨某某,高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作出的(2015)禄民初字第1688号民事判决书,杨某某,高某某,何某某应偿还李某80万元借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360,合计806360元。执行中,因(2015)禄民初字第1688号民事判决已被撤销。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5)禄民初字第1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俊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晋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