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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4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太友与余亚东、东台市光辉留虎船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太友,余亚东,东台市光辉留虎船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4052号原告:陈太友,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来山,东台市五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雨亭,东台市台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亚东,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东台市光辉留虎船厂,注册号92320981MA1P0TRL45,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城北街道光辉居委会二组国道西。经营者:曹留虎,该单位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友泉,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太友与被告余亚东、东台市光辉留虎船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陈太友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太友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太友负担。审判员  杨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真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