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友谊缝纫设备经营部与被执行人荚恒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友谊缝纫设备经营部,荚恒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562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友谊缝纫设备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经营者:尹利群,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荚恒平,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友谊缝纫设备经营部与被执行人荚恒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548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荚恒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荚恒平给付货款2495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12元、执行费358元。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