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0民初5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同飞与李根宁、天津市天地阳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同飞,李根宁,天津市天地阳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971号原告:王同飞,男,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宇,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根宁,男,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被告:天津市天地阳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681889764B,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潘庄工业区二纬路。法定代表人:牛胜利,总经理。原告王同飞与被告李根宁、天津市天地阳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王同飞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同飞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同飞负担。审判员  张厚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静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