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323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许崇杰与韦汉秋、武宣县世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崇杰,韦汉秋,武宣县世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23民初1100号原告:许崇杰,男,2003年5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法定代理人:许明快(原告许崇杰的父亲),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被告:韦汉秋,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广西武宣县,现住广西武宣县。被告:武宣县世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武宣县武宣镇高立路丽山综合楼*楼。法定代表人:覃桂珍,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许崇杰诉被告韦汉秋、武宣县世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许崇杰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崇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崇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许崇杰负担。审判员  余廷发appoint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俏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