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民终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抚顺市弘升建筑有限公司与邵德力、胡志刚、邵德伟、抚顺市泰兴装饰保温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抚顺市弘升建筑有限公司,邵德力,抚顺市泰兴装饰保温有限公司,胡志刚,邵德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民终9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市弘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长春街南段2号。法定代表人:陈培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德力,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抚顺市抚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其业,抚顺市法律援助中心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市泰兴装饰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戈布街。法定代表人:胡志刚,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志刚,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抚顺市泰兴装饰保温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地抚顺市顺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德伟,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抚顺县。上诉人抚顺市弘升建筑有限公司(简称弘升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德力、抚顺市泰兴装饰保温有限公司、胡志刚、邵德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7)辽0403民初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本案是邵德伟组织、召集包括邵德力在内的20余名工人进行案涉工程施工,因工人未得到劳务报酬而提起了20件诉讼的案件之一,一、二审期间,绝大多数一审原告及邵德伟均没有提交施工现场应保留的计工单或平米量核定单据,上诉人弘升建筑公司坚持认为此系列案件存在双方当事人互相串通而故意制造虚假诉讼的嫌疑,经过二审数次庭审调查,邵德伟在最后一次庭审中承认此系列案件邵德力等20人起诉拖欠劳务报酬的标的额中包含了其本人的6万元工资,分别计入工人安喜彬和邵德力名下各3万元,另有其亲属孟庆阳的工资约3万元具体计入谁的名下现邵德伟无法交待清楚,此系列案件一审原告邵德力等人交纳的诉讼费由邵德伟支付。本院认为,现有的证据无法确信一审原告邵德力等人起诉标的额是准确欠款数额;二、一审判决认定弘升建筑公司将案涉工程违法转包给抚顺市泰兴装饰保温有限公司,经二审调查,各方当事人均不能提交证据证实此节事实存在,一审判决此节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支持;三、经二审庭审调查,一审判决认定抚顺市泰兴装饰保温有限公司又将该工程非法分包给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邵德伟,此节事实认定也缺乏证据佐证。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7)辽0403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抚顺市弘升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宫颖& # xB;审判员 马开智审判员 罗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