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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刑终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靳江勇、吴迪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靳江勇,吴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刑终568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靳江勇,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2016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吴迪,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于天津市,回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2016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靳江勇、吴迪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津0104刑初2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靳江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吴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靳江勇、吴迪退赔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1619.10元、被害人张某2人民币800元、被害人刘某人民币1620元、被害人宋某人民币1200元。原审被告人靳江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靳江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靳江勇撤回上诉。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刑初20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颖代理审判员  杨阿荣代理审判员  左树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张 璇书 记 员  李 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