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83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枝江市国土资源局、枝江市百里洲镇陈家尾村村民委员会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枝江市国土资源局,枝江市百里洲镇陈家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639号申请执行人:枝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沿江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春波,局长。被执行人:枝江市百里洲镇陈家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枝江市百里洲镇陈家尾村。村主任:杜卫文申请执行人枝江市国土资源局枝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枝江市百里洲镇陈家尾村村民委员会自然资源行政非诉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7)鄂0583行审28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68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亚州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春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