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3执2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石波、李沛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波,李沛乙,乔雯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2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波,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李沛乙,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乔雯莉,男,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波与被执行人李沛乙、乔雯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沛乙、乔雯莉没有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根据被执行人乔雯莉自愿拍卖产权证号为LS20121112***的房产一套的意见和本院已对该房产予以保全查封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乔雯莉所有的产权证号为LS20121112***的房产一套(含车库)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