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2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温建伟与孟永鹏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建伟,孟永鹏,张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432号申请执行人温建伟,男,1979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孟永鹏,男,1987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宝军,男,1986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821民初498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0元,执行费1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宝军当庭偿还了申请人借款本金2000元,剩余的借款本金被执行人张宝军每月25日前偿还2000元直至偿还完毕止,案件受理费80元申请人温建伟自愿承担,执行费11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