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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0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奥润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爱绪、孙培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奥润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李爱绪,孙培先,孙宝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0996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奥润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许大勇,总经理。被告:李爱绪,女,1969年3月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孙培先,男,1970年1月2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孙宝昌,男,1998年3月2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奥润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爱绪、孙培先、孙宝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奥润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奥润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奥润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霄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