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2执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永岩、汤士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岩,汤士稳,舒城县大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2执1543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岩,男,汉族,1976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执行人:汤士稳,男,汉族,1985年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舒城县大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合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299918811。法定代表人:史吉柱,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7)皖1502民初3931号民事判决书,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舒城县大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770元(开户行: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合安路支行,账号:20000186612110300000018)至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账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果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郭向东审判员 魏宏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