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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5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福建荣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景浩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荣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景浩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5220号申请人:福建荣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山霞县镇龙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荣清,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景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风电产业园。法定代表人:王爱红,经理。福建荣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景浩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福建荣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景浩投资有限公司价值150万元的银行存款进行保全,并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荣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景浩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50万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国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