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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北海赣峰物流有限公司、北海和荣活性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赣峰物流有限公司,北海和荣活性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167号申请执行人:北海赣峰物流有限公司,男,1968年10月16日,汉族,北海市工业园区。余先成,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北海赣峰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海和荣活性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族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澳门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赣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和荣活性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法院(2016)桂0502民初27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喜成审判员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