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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孙碧辉与张继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碧辉,张继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900号申请执行人孙碧辉,住湘潭市岳塘区。被执行人张继龙,住湘潭县谭家山镇。申请执行人孙碧辉与被执行人张继龙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7)湘0304民初2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碧辉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将被执行人张继龙名下的位于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晓塘街道晓塘路53号1栋1单元12号的房屋过户到孙碧辉的名下。经审查,本案的执行依据为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7)湘0304民初2797号民事判决书,而该民事判决书确认:湘潭市岳塘区晓塘街道晓塘路53号1栋1单元12号的房屋所有权归孙碧辉,本院认为该民事判决书仅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归孙碧辉,没有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执行内容,故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孙碧辉的执行申请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孙碧辉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军锋审 判 员  刘 远代理审判员  徐雅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谭斯尹附:相关法律条文《���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