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2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邓香龙与张正国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香龙,张正国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0民初2990号原告:邓香龙,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张正国,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邓香龙与被告张正国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同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香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正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香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张正国支付偿欠报酬15,000元整。事实与理由:2013年夏天,被告张正国因紫园山庄装修找到原告,要求原告为其做椅子、凳子、边柜、软包、床垫等。2014年11月2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结算单,载明:“共欠19,374元”。2015年,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原告4374元,尚欠15,000元未支付。被告张正国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夏天,张正国因紫园山庄装修,邓香龙为其提供椅子、凳子、边柜、软包、床垫等制作服务。2014年11月20日,邓香龙与张正国就邓香龙制作的椅子、凳子、边柜、软包、床垫总价进行结算:张正国应支付邓香龙定作款19,374元。2015年8月12日,张正国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原告4,300元。2016年8月23日,张正国就尚欠的15,000元向邓香龙出具欠条,载明:“欠条,原欠到软包邓香龙余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欠款人张正国,2016年8月23日”。邓香龙多次向张正国催收未果,故起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结算单、银行交易流水、欠条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证、核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邓香秀与张正国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定作合同,但邓香秀龙完成定作成果后,就其定作价款与张正国进行结算,且在此之后,张正国支付定作款并就未支付款项出具欠条,故可视为邓香龙与张正国之间的定作合同事实上已经成立。原告邓香龙主张张正国支付尚欠的定作款1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正国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邓香龙1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被告张正国负担(已由原告邓香龙垫付,被告张正国在兑现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范树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红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