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民初2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郑玉宝与被告柳洪裕、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柳洪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2337号原告:郑玉宝,男。委托代理人:杨世彬,东港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芳,男。被告:柳洪裕,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玉宝与被告柳洪裕、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玉宝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玉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韩丽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雨杉 来自